複選題
71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45 萬元,其起訴狀上主張略為:乙於 102 年 9 月 15 日開車過失撞傷甲,致甲大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多日,遭受損害,乙卻拒不 賠償,為此起訴云云。對此,被告請求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並無過失,自不負賠償責任等 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B)甲未於起訴狀中表明個別損害項目之金額,不合於起訴之必備程式,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C)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獲得更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D)由於當事人未表明乙有過失行為之該當事實,所以法院應予以闡明
(E)由於甲未表明其聲明所依據之實體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尚未特定,甲之起訴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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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55), C(154), D(475), E(134) #686772

詳解 (共 9 筆)

#5014429
(C)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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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900
(B) 244四項、245 (C)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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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344
C--->427iii須經當事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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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565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第 245 條

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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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324

A)第 403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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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800

想與樓上討論:

C選項 依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語意上和當事人合意改用通常程序,感覺還是有所不同。

可以看427第2項:通常程序若經當事人合意,可用簡易程序。這個情形下,就不需要法官同意

但簡易要改用通常,尚須有一定要件(價額逾500萬或案情複雜)且須經聲請、由法官裁定,與合意改用還是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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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45

看不懂樓上的問題耶?

(C)由於過失認定不易,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以獲得更慎重而正確之裁判

民訴第 427 條第5項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C),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兩者不同沒錯啊。所以C選項錯誤,答案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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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87
請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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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689
本題要選正確,可是E看似沒錯啊
因為原告甲並沒有明確表示要依民法哪一條起訴被告乙,就本案事實來看甲可依184第1項前段請求,亦可依191-2條規定請求,法官也無法主動幫原告選擇訴訟標的,所以起訴乍看下也不合程式,要限期命被告補正吧,請問有誰知道E選項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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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24297
未解鎖
(O)(A)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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