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股份有限公司欲召開 102 年之股東常會,A 為甲公司董事長,B 為甲公司股東,B 持有甲公司百分 之二股份。有關股東會之程序,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長有股東會召集權,故股東會之召集,應由 A 以董事長名義為之
(B)甲公司原則上至遲應於 102 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
(C)股東 B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之議案,但以一項為限
(D)股東 B 得於股東會中提出臨時動議代號:4301 頁次: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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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1), C(17), D(29), E(0) #686779

詳解 (共 1 筆)

#1080523
(A)
第一百七十一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B)
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
第一百七十二條 之一   (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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