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下何者不屬於現行公司法下監察人之權限?
(A)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B)董事與公司交易時,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C)為公司選任簽證會計師
(D)可隨時調查公司財務業務情況,發現董事會違法時,應立即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代號:4301 頁次: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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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 C(308), D(7), E(0) #686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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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405
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召集股東會 )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二百二十三條   (監察人代表公司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第二百十八條 之二   (監察權 )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C)
第二十條   第3項
前項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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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8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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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召集權-第220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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