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及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90%,且 B 公司及 C 公司之董事全部為 A 公
司之代表人,A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同意作成如下決議:指示 B 公司及 C 公司之董事會作成決議,
簽訂由 B 公司以市價 2 倍之租金向 C 公司租用其閒置倉庫之租賃契約。A 公司並未於該會計年度終了
時對 B 公司為適當補償。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就 B 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A) A 公司
(B) A 公司之全體董事
(C) C 公司
(D) C 公司之全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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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4), C(60), D(127), E(0) #686788
統計: A(6), B(14), C(60), D(127), E(0) #686788
詳解 (共 1 筆)
#1081405
(A)(B)第369之4第1、2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四 (賠償責任 )
(C)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三百六十九條 之五 (連帶賠償責任 )
|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 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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