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係一家實收資本額 300 萬元之非公開發行公司,甲、乙、丙、丁、
戊 5 人為 X 公司之董事,其中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
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今 X 公司擬於近期召開董事會,討論董事丁盜用公款事宜。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時,乙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且應於每次
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B)丙於擔任董事期間轉讓其持有 X 公司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其董事
當然解任
(C)丁對於此次董事會討論之事項雖有自身利害關係,但董事會之召集仍應通知其出席
(D)若戊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除非 X 公司章程有規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
戊才可以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77), C(20), D(90), E(0) #686783
統計: A(14), B(77), C(20), D(90), E(0) #686783
詳解 (共 4 筆)
#1121861
本題(B)選項錯誤緣由,應為X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之董事當然解任係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20
0
#1081283
(B)董事當然解任:第192條準用30條、(第197條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第三十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A)(D)第205條 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之代理 )
|
9
0
#5075439
人家是修法前解的題目,引用舊法條沒錯,不能說他錯。
檢附107年修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鑒於董事會之召集,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應已足夠,爰將現行「七日」修正為「三日」。此「三日」為最低基準,尚不得於章程另定低於三日之規定,例如一日前或二日前通知之情形。又倘公司認為三日,不夠充裕,得於章程延長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例如於章程定為四日前、五日前、六日前、七日前等,公司得自行斟酌情形訂定,爰為但書規定。
2
0
#4647773
樓上有錯喔~
第 204 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