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9 甲將市價 100 萬元的玉石寄放在乙處,乙擅自以巧工將該玉石雕刻成價值 500 萬元之藝術品「翠玉
白菜」,又將該藝術品以市價讓售與明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玉石寄託契約為諾成契約
(B)乙因加工而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
(C)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償還 100 萬元
(D)甲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給付 500 萬元
(E)丙不能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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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60), C(158), D(101), E(27) #686770
統計: A(41), B(160), C(158), D(101), E(27) #686770
詳解 (共 2 筆)
#1426293
(D)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本人享有選擇權,選擇享有無因管理所得利益時,本人須負§176之義務(支出費用、利息、清償債務)。若本人不主張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則循不當得利規定處理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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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244
(A)為諾成契約→X
所謂諾成契約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告成立之契約,而寄託契約須交付寄託物,故為要物契約,而非諾成契約。
《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丙不能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X
乙依《民法》814條規定,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而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選項B正確),故乙將藝術品讓售予丙為有權處分,丙取得藝術品之所有權。
《民法》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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