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B)鑑定人不得拘提
(C)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
(D)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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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 C(19), D(169), E(0) #686761

詳解 (共 2 筆)

#1115364
民訴331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 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 不得聲明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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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32

(A)第 326               

鑑定人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B)第 329  鑑定人不得拘提。

 

(C)第 200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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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20397
未解鎖
(O)(A)鑑定人由法院選任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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