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 300 萬元,屢催不還,爰起訴請求乙給付該款項及法定利息。問:
關於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貨款及遲延利息之請求,均應徵收裁判費
(B)若乙在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因該等貨款應對待給付之貨物,此一反訴免徵裁判費
(C)若乙在此訴訟中抗辯甲亦積欠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而主張抵銷之。此一抗辯應徵收裁判費
(D)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僅就遲延利息部分上訴,就之應徵收裁判費
統計: A(74), B(265), C(89), D(413), E(0) #686760
詳解 (共 5 筆)
A.錯誤,77-2II 參照。附帶利息不併算其價額。
B錯誤,77-15I 參照。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甲-300萬 乙-貨物→訴訟標的不同
C錯誤,僅為一攻防方法之提出,無須徵收裁判費。
D正確,77-16I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加徵裁判費5/10。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惟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
有關訴訟費用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B)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者,一律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原告
(C)應可歸責於訴訟代理人事由,致生無益之訴訟費用,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該訴訟代理人負擔
(D)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律師第一試 答案:B
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訴法第80條)
77-15I 參照。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何謂訴訟標的相同?
一、若前訴、後訴之請求為同一權力關係,則聲明之態樣,縱屬相反(如「積極確認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仍為同一事件。
二、「訴之聲明可以代用」,係指「前訴之聲明」可以包含「後訴之聲明」。
例如:
前訴為給付之訴,後訴為確認之訴,因「前訴之聲明」可以包含「後訴之聲明」,故二者屬同一事件。
但若前訴為確認之訴,後訴為給付之訴,因確認之訴縱使勝訴,無執行力,無法使該債權實現。所以「前訴之聲明」無法包含「後訴之聲明」,及二者的訴之聲明不能代用。因此,二者不屬於同一事件。
參見三民輔考 司法四等 民事訴訟法概要 第82頁
補充(D)選項:
(D)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僅就遲延利息部分上訴,就之應徵收裁判費
1.上訴要收費
民訴第77-16條第1項前段: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2.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
實務: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1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