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 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為 請求有理由之判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 萬元。」
(B)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有理由,b 請求權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 20 萬元。」
(C)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為無理由,b 請求權為有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 20 萬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D)法院審理之結果認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均為無理由時,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60), C(136), D(15), E(0) #686748

詳解 (共 3 筆)

#2466378
(一)原告甲對乙所為之起訴型態為「選擇合...
(共 1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303261
【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
(共 2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3707159
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時,就原告其餘之請求即不必裁判,應依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原告勝訴之記載,縱使法院確知其餘請求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亦不必為駁回之裁判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