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委任有上訴特別代理權之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判決甲敗訴,書記官分別以甲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向甲及乙律師同日送達之。甲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當日死亡,甲之繼承人丁未聲明承受訴訟,丙具狀聲明由丁承受訴訟,法院將聲明承受狀繕本送達與丁。試問:本件上訴不變期間自何時起算?
(A)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
(B)判決書送達乙之翌日
(C)丙聲明由丁承受訴訟之翌日
(D)丁收受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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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39), C(40), D(225), E(0) #686744
統計: A(61), B(639), C(40), D(225), E(0) #686744
詳解 (共 3 筆)
#1436587
因為錯的是D選項,所以就正確答案解析:
首先,本題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所以本人死亡不停止。
再者,是送達於本人或訴訟代理人哪個才是合法送達,依實務見解,是送達訴訟代理人。
故依訴訟代理人乙收受時翌日起算。
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188 號 民事判決故當事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且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
,除審判長酌量情形,認有送達於本人之必要,得以裁定命送達於當事人
本人外,送達即應向代理人為之。
首先,本題有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所以本人死亡不停止。
再者,是送達於本人或訴訟代理人哪個才是合法送達,依實務見解,是送達訴訟代理人。
故依訴訟代理人乙收受時翌日起算。
| 第 168 條 |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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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3 條 |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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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47
(A)判決書送達甲之翌日(X)
(B)判決書送達乙之翌日(O)
(C)丙聲明由丁承受訴訟之翌日(X)
(D)丁收受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之翌日(X)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 (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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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52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縱使本題有同法第168條當事人死亡訴訟當然停止之要件,但依照同法第173條,原則上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訴訟當然停止,綜上所述,送達於訴訟代理人乙時,開始起算上訴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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