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起訴主張住所地在臺東市之乙於某日在花蓮市某處打傷甲,造成甲傷害及醫藥費支出,因而向臺
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案後由丙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主張丙法官有應迴避事由,向法院聲請迴避,就此項聲請,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
庭裁定之
(B)若審理程序中,丙法官已調職轉任他法院,其後該案另分由他股法官承接,此時甲仍得聲請丙法
官迴避
(C)若甲聲請丙法官迴避事由僅係基於丙開庭時間過短或案件進行遲緩,其聲請應被駁回
(D)丙法官對於此一損害賠償請求事件,應基於管轄錯誤,移送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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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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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台抗457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