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父親乙及其所攜帶之重要勳章,丙不知懸賞廣告而收留乙,並妥善保存該勳 章。其後,丙獲悉甲之懸賞廣告,便向甲請求報酬,甲則以丙當初係不知有懸賞廣告而拒絕給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撤回其懸賞廣告
(B)甲得向丙主張不法管理
(C)丙得向甲請求償還其必要及有益費用
(D)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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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774), D(19), E(0) #686737

詳解 (共 4 筆)

#5014891
縱有懸賞廣告之報酬請求權,仍無礙於適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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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281
民法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II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III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IV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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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084
民法第 176 條第1項「管理事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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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655

是民法164條的規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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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5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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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IV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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