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父親乙及其所攜帶之重要勳章,丙不知懸賞廣告而收留乙,並妥善保存該勳
章。其後,丙獲悉甲之懸賞廣告,便向甲請求報酬,甲則以丙當初係不知有懸賞廣告而拒絕給付。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撤回其懸賞廣告
(B)甲得向丙主張不法管理
(C)丙得向甲請求償還其必要及有益費用
(D)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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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774), D(19), E(0) #686737
統計: A(10), B(7), C(774), D(19), E(0) #686737
詳解 (共 4 筆)
#4177281
民法第 164 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I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II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III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IV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II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III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IV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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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655
是民法164條的規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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