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課徵地價稅之土地?
(A)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B)已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C)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D)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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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53), C(12), D(80), E(0) #682733
統計: A(54), B(353), C(12), D(80), E(0) #682733
詳解 (共 4 筆)
#1464822
土地稅法第22條:「I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A) 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D)
IV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並隔離者,免徵田賦。--->(C)」
土地稅法第18條:「I 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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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110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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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120
停車場: 都市計畫法>千分之十
停車場法>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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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347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 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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