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照學位授予法之規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何種程序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A)教務長逕行核定
(B)校務會議審查
(C)校長核定
(D)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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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58), C(61), D(941), E(0) #529470
統計: A(40), B(258), C(61), D(941), E(0) #529470
詳解 (共 2 筆)
#926118
第9條(博士學位之逕行攻讀)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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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 9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現行法規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1 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 2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 9 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現行法規
學位授予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1 條
經申請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論文、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 2 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基準,由各大學定之。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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