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時,應許其聲請釋憲
(B) 人民於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應可直接聲請釋憲
(C)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確信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者,可聲請釋憲
(D) 立法委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才能聲請釋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4), B(303), C(7317), D(232), E(0) #441215
統計: A(264), B(303), C(7317), D(232), E(0) #441215
詳解 (共 10 筆)
#752417
(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時,應許其聲請釋憲
(須牴觸憲法,非見解之不同)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82
0
#737275
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51
0
#362838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A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B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D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C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補充地方制度法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46
1
#3645617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改名憲法訴訟法,但修改新條文尚未生效,新法雖已改四分之一,但因尚未生效,所以還是維持三分之一。
33
0
#3624332
立法院釋憲已經改成4分之一聲請了
19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