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一般監獄與外役監獄之受刑人,二者在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受刑人均從四級受刑人起可縮短刑期
(B)二者每月成績總分均須在 10 分以上始可縮短刑期
(C)一般監獄第三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 2 天
(D)外役獄監第二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 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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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368), C(1291), D(286), E(0) #2052705
統計: A(310), B(368), C(1291), D(286), E(0) #2052705
詳解 (共 5 筆)
#5688977
一般監獄 246 ( 4級沒有。)
外役監4 8 12 16 ( 4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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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7427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8-1 條
第 28-1 條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外役監條例
外役監條例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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