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為我國預算法上定義之特種基金?
(A)特別預算
(B)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C)主權基金
(D)作業基金
統計: A(828), B(786), C(97), D(1688), E(0) #3311707
詳解 (共 10 筆)
預算法第4條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一)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二)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三)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四)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五)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六)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根據《預算法》第 4 條規定,特種基金係「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其種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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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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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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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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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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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收入基金
-
資本計畫基金
因此,在以下選項中,唯一屬於《預算法》上定義之特種基金者為:
(D) 作業基金
以下針對 (A)~(C) 逐一說明其性質,並說明為何不屬於《預算法》上定義之「特種基金」。
(A) 特別預算
特別預算是「因應緊急重大情事,於年度總預算外另行編列」之預算,而非基金。依《預算法》第 83 條規定,得編列特別預算的事由包括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其編列程序仍準用年度總預算之規定,但因其為預算項目,並非「歲入之供特殊用途之基金」kmasd.kinmen.gov.tw三人行。憲法釋字亦明訂,所謂「預算總額」不包括因緊急或重大情事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憲法法庭。
(B)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國安基金)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係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立,目的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本基金之運用、管理均由該條例規範,並不適用《預算法》中特種基金之架構或會計制度法規共用系統bas-association.org.tw。維基教科書亦載明國安基金為專門機構管控,非《預算法》所稱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之一員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C) 主權基金
主權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係指由政府基於特定長期財務目標,以外匯儲備或財政盈餘等資金成立,並由專責機構管理之投資基金。目前我國雖有勞保、勞退及國民年金等公營基金,但尚未依《預算法》或其他專屬法律明定「主權基金」之法源,也無專門負責此一基金之政府單位,因此台灣並不具備名義上之主權基金法定架構StockFeel 股感立法院。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指出,主權基金必須具備「政府持有所有權」、「投資標的含國外資產」及「基於總體經濟之特殊目的」等要件,目前我國無符合此三要件之單一法定機構或基金體系np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