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不得少於幾個月?
(A)3
(B)4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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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 C(1), D(256), E(0) #3189272
統計: A(32), B(4), C(1), D(256), E(0) #3189272
詳解 (共 3 筆)
#6271070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15 條
1.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2.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1.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2.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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