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初任各官等職務之人員,其等級起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B)普通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C)初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D)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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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29), C(22), D(31), E(0) #2593208
統計: A(368), B(29), C(22), D(31), E(0) #2593208
詳解 (共 3 筆)
#4561839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6 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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