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婚前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協商並簽訂的關於雙方財產等問題的規劃和約定; 其適法性視各地法律而定,在臺灣,婚前協議之內容若有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 觸,則不具效力。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成為「婚前協議」的內容?
(A)夫妻的姓氏&夫妻之住所
(B)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
(C)離婚贍養費給付&子女監護權歸屬
(D)子女的姓氏&家暴事件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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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 C(162), D(70), E(0) #600517

詳解 (共 2 筆)

#1063199
台灣婚前協議書內容大致為:
一、夫妻姓氏問題:婚後是各自保有姓氏或冠其夫或妻之姓氏。
二、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三、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財產上法定或約定制。
四、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五、家庭生活費:
  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薪資比例來分配。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上的使用分配,目的在於保護經濟較為弱勢之ㄧ方。
七、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
八、對未成年子監護權行使限制:
  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遺棄、利用子女犯罪等侵害子女權益,為保障子女成長環境可一此條款限制對方行使權。
九、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
  其中之ㄧ方與他人通姦、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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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婚姻價值,婚前協議內容不可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行規定的情形,否則都會被認定無效。常見的無效條款有性行為的約束、小孩監護權歸屬或是先行約定離婚條件,這類型的條款即會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是法律強行規定而屬無效。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01000004-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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