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資遣之條件,何者有誤?
(A)得由機關首長考核逕行資遣
(B)因機關裁撤而需裁減人員
(C)因業務緊縮而需裁減人員
(D)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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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8), B(53), C(220), D(387), E(0) #130689
統計: A(3648), B(53), C(220), D(387), E(0) #130689
詳解 (共 3 筆)
#125232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遺: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2.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3.經公立醫院證明身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遺:
1.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2.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3.經公立醫院證明身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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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55
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 而非機關首長逕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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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80
法條已刪除,資遣相關要件已修改,並增列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符合第一項條件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資遣。
| 一 |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
| 二 | 、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
| 三 | 、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 四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符合第一項條件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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