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下列那一項?
(A)學校教職員工
(B)學校教師或學生
(C)學生
(D)任何對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102), C(1042), D(650), E(0) #118147
統計: A(33), B(102), C(1042), D(650), E(0) #118147
詳解 (共 2 筆)
#134423
|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 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38
0
#5864360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