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齡,均以不超過幾歲為原則?
(A)六十歲
(B)六十五歲
(C)七十歲
(D)七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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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2729), C(62), D(37), E(0) #118151

詳解 (共 4 筆)

#134306
第 33 條   私立學校承辦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之主管人員,由校長依 各級學校有關規定遴聘之。 私立學校職員,由校長以合於學校主管機關規定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之資格者為原則遴用之。 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事務主管人員及會計、人事主管人員之年 齡,均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其人事任用程序,應納入學校法人內部 控制制度。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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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01
補充:  是在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裡面的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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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61
65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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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028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教...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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