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所得稅法第 15 條,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
得就其合計金額按多少比率計算其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多少元
為限?
(A)按 5%計算其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10 萬元為限
(B)按 18%計算其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28 萬元為限
(C)按 10%計算其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80 萬元為限
(D)按 8.5%計算其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以 8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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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0), C(27), D(890), E(0) #2036337
統計: A(51), B(60), C(27), D(890), E(0) #2036337
詳解 (共 2 筆)
#4235196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
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
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後
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
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
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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