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
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課稅?
(A)實質課稅
(B)推計課稅
(C)核實課稅
(D)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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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06), C(81), D(18), E(0) #2444225
統計: A(128), B(506), C(81), D(18), E(0) #2444225
詳解 (共 3 筆)
#4270729
第 14 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
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
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
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稅捐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應斟酌與推計具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依合
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之方法為之。
推計,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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