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有關信託產品之搭配與觀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託人將個人不動產交付信託,信託受益人為子女,可約定受益人僅有使用不動產之權利,但無處分之權利
(B)保險金信託是當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事先約定運用信託架構以確保保險理賠 金專款專用照顧要保人
(C)「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財產為股票時,需向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之原因,係針對委託人享有本金受益權而課之贈與稅
(D)「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財產為股票時,因委託人僅有孳息受益權,因此不得再於信託契約約定由委託人參與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
(A)委託人將個人不動產交付信託,信託受益人為子女,可約定受益人僅有使用不動產之權利,但無處分之權利
(B)保險金信託是當保單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時,事先約定運用信託架構以確保保險理賠 金專款專用照顧要保人
(C)「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財產為股票時,需向委託人課徵贈與稅之原因,係針對委託人享有本金受益權而課之贈與稅
(D)「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有價證券信託,信託財產為股票時,因委託人僅有孳息受益權,因此不得再於信託契約約定由委託人參與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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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3), C(4), D(13), E(0) #3334700
統計: A(74), B(13), C(4), D(13), E(0) #3334700
詳解 (共 1 筆)
#6333396
答案為 (A) 委託人將個人不動產交付信託,信託受益人為子女,可約定受益人僅有使用不動產之權利,但無處分之權利。
解析
在信託產品設計中,各類信託可依其目的與風險分配不同受益權與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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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動產信託安排
委託人將個人不動產交付信託,並指定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常見的安排是約定受益人僅享有使用權(例如居住權或使用權),但不享有處分權(即不能自行出售或變更不動產所有權)。這樣的設計目的在於保護信託財產不被過度挪用或變現,同時確保該不動產能長期用於既定目的,故該敘述正確。 -
(B) 保險金信託通常是為了確保保險理賠金專款專用,但常見用途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例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非「照顧要保人」;因此該敘述表達上可能不夠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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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有價證券信託,若委託人保留本金受益權,則可能構成自益信託,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實質贈與並課徵贈與稅,但敘述中將課稅原因歸因於「委託人享有本金受益權」,此處說法較具爭議且屬技術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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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本金他益,孳息自益」的信託,通常委託人僅享有孳息受益權,故一般不會再賦予其參與股東會的股東權利;此敘述雖與設計理念相符,但屬於較細部的控制權安排,與題目所提信託產品搭配與觀念的基礎設計相比,(A) 的安排更為普遍且明確。
綜上所述,(A) 為正確且典型的信託產品搭配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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