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根據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有關教師的薪給之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有誤?
(A)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
(B)教師待遇條例適用對象包含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C)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服務未滿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但死亡當月之薪
給按全月支給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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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896), C(648), D(999), E(0) #1889220
統計: A(409), B(896), C(648), D(999), E(0) #1889220
詳解 (共 10 筆)
#3116049
(D)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大專院校以上教師才有依級別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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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710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
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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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761
第七條(教師薪級敘定之採計原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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