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民國 98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服務和措施增加新的原則,明示應增加符合下列精神?
(A)適性化、個別化
(B)社區化、融合
(C)個別化、社區化
(D)無障礙、融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2), B(272), C(124), D(741), E(0) #1825795
統計: A(382), B(272), C(124), D(741), E(0) #1825795
詳解 (共 6 筆)
#3129457
在期刊《解析特殊教育法》郭美滿
內容當中
「肆、民國 98 年特殊教育法全文修正的重要內涵」中有提到,
→八、無障礙及融合等名詞入法(第 18n條)n此條文規定: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n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n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n其中「無障礙」及「融合」名詞,正式成為n法定名詞,舊法多採「最少限制的環境」一n詞。
期刊連結:http://special.moe.gov.tw/_downfile.php?flag=3&fn=old_spc_upload_file/upload_file/all/963410d4d5883de50701b80484e1efa3.pdf
41
0
#3385934
《特殊教育法》何時第一次明確指出「特殊教育與相關 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的融合原則?
(A)1984 年
(B)1997 年
(C)2009 年
(D)2013 年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