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義務:
(A)擔任導師
(B)依法參與社會教育活動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
(D)參
加教師組織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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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25), C(19), D(1996), E(0) #94830
統計: A(30), B(125), C(19), D(1996), E(0) #94830
詳解 (共 2 筆)
#1080974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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