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在史塔夫賓(Stufflebeam,1971)所提出的 CIPP 整體評鑑模式中,下列何種不是其評鑑方式?
(A)脈絡評鑑
(B)輸入評鑑
(C)
過程評鑑
(D)對抗式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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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8), C(16), D(3359), E(0) #94834
統計: A(37), B(18), C(16), D(3359), E(0) #94834
詳解 (共 2 筆)
#349548
渥爾夫Wolf(1975)對抗式評鑑【又稱司法式評鑑】
1. Wolf(1975)將審判程序應用於評鑑上形成所謂的「對抗式評鑑」(adversary
evaluation)。
2. 其是從二面的觀點來看評鑑的項目,要求特定的個人,針對評鑑的問題做出判斷。
這個模式的四個階段是:產生問題、選擇問題、準備論證及聽證階段。
3.優點:問題相關的證據論點有競爭力,可提升論點的品質。
缺點:提出論證者的表達技巧優劣,會影響其他人員的判斷,而且參與人士較
多,經費開銷頗大。
◎ OEWENS:提出對抗模式用在教育評鑑的七個方法:
1.探究新課程或既存課程的價值
2.選擇新教科書
3.估量革新與現存制度之相合性
4.揭示由不同代表對於同一資料的不同解釋
5.告知教師、督學以及行政人員
6.解決效能表現契約
7.達成可執行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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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203
CIPP評鑑模式是由史塔佛賓(Dr.Daniel Stufflebeam)所建構,史塔佛賓致力於領導評鑑學門理論的建構過程逾40年,他與其學生所定義、思辨及實踐重要的評鑑理論與方法論,包括:評鑑、後設評鑑、評鑑專業標準等,其傑出學術貢獻亦豐富方案評鑑、人員評鑑、後設評鑑等理論的內涵。
CIPP模式可分為四大部分:
(一)背景評鑑(context evaluation)
(二)輸入評鑑(input evaluation)
(三)過程評鑑(process evaluation)
(四)成果評鑑(product evaluation)
CIPP→背書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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