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法之損害賠償責任,是採何項責任理論?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行政補償
(D)特別補償【請翻頁繼續作答】 代碼:12專業科目第 5 頁/共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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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96), C(56), D(45), E(0) #2130407
統計: A(55), B(196), C(56), D(45), E(0) #2130407
詳解 (共 2 筆)
#3722938
大眾捷運法
第 4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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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6696
大眾捷運法第46條,其中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故此題答案為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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