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訴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僅能撤銷原處分,不得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
(C)訴願須經原處分機關同意後方得提起
(D)訴願人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而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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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6), B(416), C(145), D(501), E(0) #427185

詳解 (共 9 筆)

#670077

(A)原則上,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訴願法第63條第1項)

(B)訴願有理由者,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C)訴願須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法第58條)

(D)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訴願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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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043
訴願採書面主義  訴訟採言詞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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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985
A)原則上(第63條),訴願就書面審查決...
(共 9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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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985
A:訴願的願,由(頁)組成:所以成(書)...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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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43
第58條(提起訴願程序)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簽辯時,應將前項簽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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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42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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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78
請問D的敘述其法律效果不是不受理那應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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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1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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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631
Kenson Yang  依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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