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為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107年7月出售一筆106年12月取得之房地,計有200萬 元之交易所得,則此筆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為若干元?
(A)34萬元
(B) 40萬元
(C) 70萬元
(D) 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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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6), C(23), D(460), E(0) #1916290

詳解 (共 2 筆)

#3127688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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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952

第24-5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
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
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
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
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
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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