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之職權? 
(A)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 質詢權     
(D) 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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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7), B(18), C(26), D(263), E(0) #323636

詳解 (共 5 筆)

#309156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1/2提出 2/3通過),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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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88
立法院是"提出"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審理的是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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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376
主題:立院有文件調查權

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文:

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多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文: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源自〜〜阿摩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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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018
立法院:增修條文中之提出機關監察院: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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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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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546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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