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對於國民返國之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下,得加以限制 
(B) 應就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不同區分,而非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 
(C) 人民返國入境之權利絕對不得限制 
(D)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屬法律保留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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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14), C(1898), D(112), E(0) #323639

詳解 (共 2 筆)

#283309

釋字第 558 號

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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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29
雖然C選項明顯是錯誤的
但小妹拙見以為...B選項似乎也有點問題~
設有"住所"而有不同區分<--補充為"住所和戶籍"似乎比較完善@@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規定:
1.(前段)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2.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當初作答時看到以"住所"來分覺得很怪,就直接選B了....
還是把題目仔細看清楚比較好...
畢竟這題的重點是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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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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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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