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屬租稅法源?
(A)租稅法律
(B)租稅協定
(C)司法判決
(D)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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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4), C(226), D(40), E(0) #34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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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6395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16號 解釋文法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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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971
(C)在臺灣的法律體制下,司法判決(如各級法院的個案判決)原則上不具有拘束一般大眾的普遍法律效力,僅對該訴訟事件的當事人雙方有拘束力(個案拘束力),因此不能作為普遍適用的租稅法源。

(A) 租稅法律(屬法源)

依據《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租稅法律主義),法律是租稅最核心、最直接的成文法源。


(B) 租稅協定(屬法源)
我國與他國簽署並經條約締結程序生效的國際條約或協定(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其效力等同於國內法律,屬於成文法源。

(D) 解釋函令(屬法源)
財政部等主管機關針對稅法條文所發布的行政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在實務上具有補充法律、指導下級機關執行的效力,屬於行政法理上的成文(或間接)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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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5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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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源—租稅法律(憲法第19條、稅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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