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產業利用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產業利用性,係規定說明書的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 度實驗即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據以能被製造或使用
(B)若不具產業利用性,則不可能據以實現;反之,若具產業利用性,應再確認說明書所載之 該發明是否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C)產業利用性之「能被製造或使用」 ,係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者為限,故實際上尚未被製造或使用之發明,不具產業利用性
(D)產業利用性須先進行檢索以判斷是否符合發明本質,係與新穎性及進步性一併進行審查及 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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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0), D(1), E(0) #3298104
統計: A(1), B(2), C(0), D(1), E(0) #3298104
詳解 (共 1 筆)
#6844387
(A). 專利法第 26 條:
1.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並可據以實現。
2.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3.摘要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其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
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4.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C) / (D) . 專利法第 22 條: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
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4.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
規定。 (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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