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於私法關係?
(A)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
(B)人民依法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C)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診所締結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D)公務人員向承保機關請領失能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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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6), B(235), C(71), D(188), E(0) #3311191
統計: A(3176), B(235), C(71), D(188), E(0) #3311191
詳解 (共 9 筆)
#620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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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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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066
選項(D) 是公法關係
釋字466號
釋字466號
參考資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7
理由書如下(擷取部分)
國家為提供公務人員生活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委託行政院財政部所屬之中央信託局辦理公務人員保險, 並於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按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公法性質,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及第三一二號解釋闡釋在案。 惟現行法制下,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爭議縱經行政救濟確定, 該當事人亦非必然即可獲得保險給付。有關機關應儘速完成行政訴訟制度之全盤修正,於相關法制尚未完備以前, 為提供人民確實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有關給付之部分,經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不能獲得實現時, 應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以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意旨。
理由書如下(擷取部分)
國家為提供公務人員生活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委託行政院財政部所屬之中央信託局辦理公務人員保險, 並於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按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公法性質, 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及第三一二號解釋闡釋在案。 惟現行法制下,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爭議縱經行政救濟確定, 該當事人亦非必然即可獲得保險給付。有關機關應儘速完成行政訴訟制度之全盤修正,於相關法制尚未完備以前, 為提供人民確實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有關給付之部分,經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不能獲得實現時, 應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以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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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230
(B) 人民依法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釋字第772號解釋
釋字第772號解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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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521
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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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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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459
https://youtube.com/shorts/mG9itKi-Njk?si=LCSRI3eGL4EADWPD
C.選項
釋字753理由書
健保署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全民健保)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特約,約定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此項特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在案。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健保署則依前揭特約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全民健保特約既為行政契約,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除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該法律關係即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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