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應如何處理?
(A)得依法照價收買之
(B)得依法徵收之
(C)得依法撤銷徵收之
(D)得依法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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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515), C(12), D(0), E(0) #141148

詳解 (共 2 筆)

#207688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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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541

土地法

第14條

Ⅰ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B
Ⅲ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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