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規定,徵收機關基於交通管理需要,需實施通行費差別費率時,應依徵
收計畫辦理。但差別費率之上限值不得高於標準費率之幾倍?
(A)1.5 倍
(B)2 倍
(C)4 倍
(D)6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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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4), B(2560), C(288), D(35), E(0) #843084
統計: A(954), B(2560), C(288), D(35), E(0) #843084
詳解 (共 2 筆)
#1128407
一、國際比較:
參考現行國際間,採行差別費率機制國家作法,差別費率的價差區間,乃平均至少介於0.5倍到4.85倍之間,但類似臺灣的城市國家新加坡,則可高達6倍,美國更可高逾11倍之多;以臺灣情形,根據臺灣ITS協會研究,高速公路使用者的旅次時間價值,最高為每小時新台幣366元,最低為173元,則其起碼能夠產生「有感」作用的下限,應該是至少在每小時290元以上,也就是說,在臺灣的差別費率機制,最起碼應要是介於0.8倍以上到6倍以上,才有可能讓其實質有效產生「車流移轉」作用。
二、我國現況:
現行「公路法」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已明文僵直設定差別費率「上限」,不得超過2倍,肇致今天機制運作必然「無感」的癥結。
三、建議:
為有效解決當今社會對高速公路尖峰大壅塞的民怨,使差別費率機制可以發揮「移峰填谷」的「有感」作用,則必須立即積極修正現行「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行政法規條文:
1.馬上實質有效調整基本費率基準。
2.放寬差別費率上下限,使能至少介於0.8倍到6倍以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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