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 號解釋,何者不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且非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A)權力分立與制衡
(B)民主共和國原則
(C)國民主權原則
(D)總統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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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5), C(15), D(1409), E(0) #184795

詳解 (共 1 筆)

#1079114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 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 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 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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