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多少哺(集)乳時間?
(A) 30 分鐘
(B) 40 分鐘
(C) 50 分鐘
(D) 60 分鐘
統計: A(144), B(14), C(2), D(650), E(0) #1482323
詳解 (共 3 筆)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18:(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有自行修過內容★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除規定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每日延長工時達1小時↑。
關於哺集乳時間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法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生理假、產假、育嬰留停、復職、哺集乳、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勞動基準法第52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差異:
1.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未滿二歲給予哺集乳時間,勞動基準法則是一歲
2.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較彈性,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不超過1小時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乳次數,勞動基準法則硬性規定兩次三十分鐘為度
3.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範到延長工時一小時以上應給予哺乳時間三十分鐘,勞動基準法則無
4. 性別工作平等法不限女性勞工、受僱者,男性亦可申請哺乳時間,勞動基準法則限定女工
5.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罰則,勞動基準法則無
適用: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哺乳」權利,相對於勞動基準法而言,性別工作平等法算是「特別規定」,故應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準。
參考資料:
https://junhaoshihmd.blogspot.com/2018/08/LSA-GEA-baby-feeding- righ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