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務人員任用法關於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長官不得隨時將該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免職
(B)各機關長官離職時,該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應同時離職
(C)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D)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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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2), C(16), D(1), E(0) #171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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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192
任用法 第 11 條 (任用資格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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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7011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 11-1 條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
範,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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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325

第 11 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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