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試用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人員於必要時,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B)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累積達 3 日者,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C)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D)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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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6), C(9), D(3), E(0) #1717857
統計: A(230), B(6), C(9), D(3), E(0) #1717857
詳解 (共 2 筆)
#2991333
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
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
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
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
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
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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