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外國人申請歸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在臺灣連續居住 3 年,其母親現為中華民國國民,則得申請歸化
(B)外國人在臺灣地區有犯罪紀錄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仍得申請歸化
(C)外國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歸化
(D)外國人不諳中文,僅會日文與英文,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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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2), B(85), C(46), D(166), E(0) #815532
統計: A(3082), B(85), C(46), D(166), E(0) #815532
詳解 (共 10 筆)
#1264179
國籍法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B)更正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D)更正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國籍法 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C)更正
國籍法 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依題示)(A)正確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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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551
我找到答案了!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6項:申請歸化者“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歸化。
依周瑜老師的解釋,申請歸化者“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是指該外國人已申請歸化了(檢附了原籍國警察紀錄),但其在臺灣未得到內政部歸化核准之前,在臺灣地區若有刑事犯罪紀錄,即所謂“取得歸化許可前,有不符本法所定歸化要件者”(在臺灣的警察紀錄),內政部應不予許可該外國人之歸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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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941
如果是符合國籍法第六條規定有殊勳者的話,雖不具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不是嗎?題意應該再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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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031
題目已寫"連續"3年,應係指居住3年未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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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697
請問,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要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所以不是檢附外國人原國證明嗎?在臺灣地區的犯罪紀錄也要檢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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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011
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 那他出生不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了 為甚麼還要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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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221
了解~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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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024
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A選項並未敘述在臺連續居留滿三年,其中每年在臺幾天,即應可認為該外國人連續三年皆在臺未出國境 ,而符合本條依親歸化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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