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張先生於民國 110 年度有下列幾項利息所得:⑴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2,000,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2,000,⑶郵政之存簿儲金利息$2,000,⑷臺灣銀行之存款利息$2,000。試問張先生於民國 111 年 5 月申報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何?
(A)$2,000
(B)$4,000
(C)$6,000
(D)$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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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24), C(55), D(15), E(0) #2966490
統計: A(346), B(124), C(55), D(15), E(0) #2966490
詳解 (共 5 筆)
#5700185
一)分離課稅:10%扣繳
1.債券: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10%扣繳,不併計綜所稅
2.短期票券:一年內之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公司與公營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券憑證
a)到期兌償金額>首次發售價格
b)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原買入金額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二)免稅利息:郵局本金為100萬元內之存簿儲金利息
17
0
#5586862
郵局活儲利息所得免稅。
13
0
#5871513
1.2 依14-1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3 . 依17條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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