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法第 151 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學說上稱為:
(A)自助行為
(B)正當防衛
(C)拘提管收
(D)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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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0), B(1088), C(419), D(1050), E(0) #2017965

詳解 (共 6 筆)

#3428450
自助行為,又稱為自救行為或自力救濟,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採用法律所容許的權利保全措施。自助行為是一種「適法行為」,因此行為人不須對拘束他人自由或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負賠償責任。自助行為不能超過保全權利所必要的程度,並應具備下列要件:1.必須是保護自己的權利、2.必須時機急迫,來不及請求法院或其他有關公權力機關的協助、3.如果不立即為自助行為,日後就不得實行或實行顯然有困難。例如: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甲因無力還款準備變賣財物搭機潛逃海外,乙獲知後為了避免債權日後無法受償,於是趕往機場逮住甲,並扣留甲的護照等證件。乙扣留甲和護照等「自助行為」,雖然侵害債務人甲的權利,但可以主張是「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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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8363

權利之自力救濟

(一)自衛行為

1.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為正當防衛。對於正當防衛之行為,行為人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
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為緊急避難行為。行為人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若危險之發生,行為人有責任者,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自助行為

1.自助行為之定義:(民法第151條)
自助行為指行為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毀損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若不及時於其時為自助行為,則其請求權將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2.自助行為人之義務責任:(民法第152條)
若自助行為人依法為自助行為,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其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參考網站: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AC%8A%E5%88%A9%E4%B9%8B%E8%A1%8C%E4%BD%BF/%E5%85%AC%E8%81%B7%E8%80%83%E8%A9%A6/95e5c8df-ae74-4d89-8e6e-219438365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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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665

行為人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之緊急危難,必須出於不得已之情形---KEY WORD,始得成立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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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5465
民法149條正當防衛
民法150條緊急避難
民法151條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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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681
自助行為(英語:Self-help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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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936
自助行為例如債務人甲不還錢 準備搭機逃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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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48152
未解鎖
民法第 151 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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