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集會自由之保障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保障集會自由,國家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
(B)法律若規定人民舉行緊急性集會遊行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屬違憲
(C)法律若規定人民舉行偶發性集會遊行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尚屬合憲
(D)立法者對於非緊急性、非偶發性集會遊行應採事前許可或報備制,有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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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1643), C(4683), D(636), E(0) #2017969
統計: A(577), B(1643), C(4683), D(636), E(0) #2017969
詳解 (共 10 筆)
#3664122
釋字第718號解釋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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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572
- 多數意見針對為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最低程度之範圍內,認為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 惟就『緊急性集會遊行』(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及『偶發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皆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 而現行集會遊行法(下稱集遊法)第9條第2項但書及12條固已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放寬申請許可期間縮短至24小時,此部份多數意見認為,此項限制屬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 而針對「偶發性集會遊行」,現行法則是根本未設例外規定,仍然適用集遊法第8條第1項許可制之規定,亦與比例原則及集會遊行自由保障精神有違。
- 由理由書之內文以觀,多數意見應係認為『緊急性集會遊行』、『偶發性集會』皆不應採取「許可制」之方式。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50722/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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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070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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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148
此題也是萬年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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