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教師法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此種規定方式可能被質疑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授權明確性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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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2), B(551), C(271), D(1097), E(0) #2017977
統計: A(6192), B(551), C(271), D(1097), E(0) #2017977
詳解 (共 10 筆)
#3516016
釋字第702號【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爭點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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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30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符合明確性原則
不續聘-符合比例原則
不得再為教師-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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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958
我的想法是
題目寫道:可能被質疑不符合 又釋字第702號解釋文: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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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157
破題:何種行為才是有損師道,並沒有明確說法及範圍。
不懂,明明只有簡短一句話即可破題,為何各方解答都要貼出樂樂長釋憲文??
簡短一句話破題不是很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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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737
釋字第702號 解釋爭點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題目問:可能被質疑 --->因此選A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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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435
行為不檢的意思、範圍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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