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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967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09670

年份:111年

科目:民法

3 甲向乙購買冰箱,約定分 5 期清償價金,於價金如期清償完畢時,甲始取得冰箱所有權。在清償 完畢前,該冰箱已由甲占有使用。倘若有第三人丙於條件成就前不慎毀損該冰箱,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乙得基於所有權人地位向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甲於條件成就時,得向丙主張損害賠償
(C)倘若甲對丙毀損冰箱無過失時,則甲仍須支付剩餘價金於乙
(D)縱使甲將冰箱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惡意之丁,丁仍取得該冰箱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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